有關社團註冊常見問題
根據警務署牌照科轄下社團事務處之官方服務承諾,只要申請人就註冊申請提交足夠的資料,通常需要12個工作天作出回覆。但如團體就有關申請註冊社團資料不齊全,申請時間則會較長(據我司經驗審批時間可能長達1-2個月時間),因為社團事務處可能將有關不合標準之申請表退回團體,要求有關團體幹事們重新遞交完備的補充文件。
- 欲註冊社團需要向香港警務署牌照科轄下的社團事務處提出申請;
地址: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十二樓 (社團事務處)
- 必須要有最少3位年滿18歲之幹事 (當中最少有一位幹事是香港居民);
- 社團不得使用與已存在的社團 / 有限公司/無限公司的名稱相同的名稱;
- 社團名稱不可包含英文字母縮寫或中英文以外之語言;
需要文件: 填妥官方申請表、所有幹事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所有幹事3個月內住址證明、社團主要業務地點的地址證明(可以是某幹事之住址)、經所有幹事簽署確認的會章、幹事的相關資歷證明文件、社團過往曾經舉辦或擬舉辦的活動資料等等。雖然社團事務處之官方說法表示可為不同宗旨或性質的社團註冊,但根據我司申請經驗, 社團不可牟利 (例如: 受薪公司,基金會,中心, 商務銷售,售賣產品,並不適合申請社團)。
請在更改作出起計一個月內填妥「註冊社團及豁免註冊社團更改資料申請表」,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包括:
- 更改新任幹事
-新任幹事的身分證明文件副本;及
-離任幹事須於表格上簽署確認離任(簽名樣式需與社團事務處的紀錄一致),或提交接任文件證明。
(如無離任幹事簽名同意,社團事務處或未能處理有關更改) - 更改主要業務地點的地址
-用以證明社團業務地點的文件的副本;
-社團註冊證明書正本;及
-業主/佔用人之同意信及其清晰的香港身份證副本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更改社團名稱或解散社團
-須交還社團註冊證明書正本。 - 更改社團宗旨
-社團規章、或會議記錄,以顯示社團宗旨或目的;
-幹事的資格證明文件 (如有,例如:證書)。
索取有關申請表,可於警察牌照課網頁下載或致電2860 2973以傳真索取。
警察牌照課備存已獲註冊或豁免註冊的社團名單,公眾人士可於警察牌照課下載或於辦公時間內親身到警察牌照課免費查閱。
警察牌照課地址:
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十二樓
辦公時間
逢星期一至五
早上九時至中午一時及
下午二時至五時四十五分
(公衆假期休息)
已獲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會獲發一個以“REF.CP/ LIC/SO/19/”或 “REF.CP/SR/19/”起始的社團編號,列印在其社團註冊證明書或社團豁免註冊證明書的左上角或左下角。 社團編號亦載於香港警務處網頁刊登的「已獲註冊或豁免註冊的社團或分支機構名單」最左方。
幹事須在不遲於解散生效後1個月屆滿時就該項解散以書面通知社團事務主任,該通知須由一名或多於一名在緊接解散前屬該社團幹事的人簽署。社團幹事須交還社團註冊證明書正本予社團事務處。
社團事務主任接獲通知後,會將該社團及其分支機構取消登記及從「已獲註冊或豁免註冊的社團或分支機構名單」上刪除。